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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2015年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5-03-10 12:34 已有133人浏览
重要通知:北京仁德医院医保无需定点即可报销。咨询热线:010-69368999
  房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2015年政策解读
  2014年12月17日,市卫计委又下发了《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京卫基层字[2014]27号),除筹资标准提高、建立转诊制度以外,又新增加了两项内容,一是扩大重大疾病保障范围,由15类重大疾病增加到17种,增加的2个病种为儿童苯丙酮尿症和尿道下裂;二是对参合的要求,保证应保尽保,同时不重复参保参合(不重复享受政府补贴)。
  主要调整内容
  (一)参合范围:两个原则:以家庭为单位;不重复享受政府补贴。本区行政区域内具有农业户口,未参加城镇医疗保险的农村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可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父母已参合且出生三个月内的新生儿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范围。参加城镇医疗保险的农村居民不再参加新农合。
  (二)参合登记:截止时间:2015年1月15日
  (三)筹资标准2015年人均筹资1200元(1000元)。其中市、区政府筹资:平原乡镇745元(654元)、山区丘陵乡镇890元(771元);乡(镇)政府筹资:平原乡镇295元(246元)、山区丘陵乡镇150元(129元);个人以户为单位每人每年160元(100元)。
  增加的200元,市财政负担70元,区财政(平原乡镇21元,山区乡镇49元),乡镇财政(平原乡镇49元,山区乡镇21元),个人60元。
  财政补助个人缴费范围:被区民政局批准的农村低保户、五保户、优抚对象、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个人出资由区政府补助。参合时,上述人员需提供相关证件复印件或填写相应审批表,由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汇总,乡镇组织部和民政科确认盖章。
  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人员、残疾人员、6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个人出资所需资金从区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由区民政部门按照相应程序审批。同时,鼓励有条件的乡(镇)、村,对经济困难家庭予以适当补助。
  (四)定点医疗机构:房山区2015年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北京仁德医院、北京博爱中西医结合医院。
  参合人员在辖区内任何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均可享受报销,无需转诊。区二级公立定点医疗机构不能诊治的可以转诊,开具由区合作医疗办公室统一印制的转诊证明,门诊和住院转诊仅限市三级非营利性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以及河北省燕达医院。因转诊或急诊发生在辖区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门诊和住院费用按三级医院报销比例报销。辖区外非转诊或急诊的医疗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五)取消了门诊处方值限额规定
  取消一级医疗机构门诊处方值单次不超过100元(社区卫生服务站不超过60元)、二级医疗机构不超过160元、三级医疗机构不超过300元的报销规 定。
  (六)十五类重大疾病范围:1、恶性肿瘤;2、终末期肾病(肾透析);3、重性精神病;4、Ⅰ型糖尿病;5、先天性心脏病;6、白血病;7、血友病;8、再生障碍性贫血;9、重大器官移植:包括心脏、肝脏、肾脏、肺脏移植;10、耐多药肺结核;11、艾滋病机会性感染;12、急性心肌梗塞;13、脑梗死;14、甲亢;15、唇腭裂。
  (七)特病门诊病种范围: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肝、肾移植或肝肾联合移植后服用抗排异药、儿童再生障碍性贫血和儿童血友病。
  转诊证明限于患者本人单次门诊或住院使用,十五类重大疾病和特病门诊在执行年度内多次治疗的,转诊证明可连续使用。其他特殊慢性病需要长期在三级公立非营利性医院或专科医院就诊的,转诊证明有效期限放宽到三个月。
  (八)门诊报销比例:2015年门诊费用报销比例
 
  (九)住院报销比例:2015年住院报销比例
  (十)提高报销比例的几种情况:被民政局批准的农村低保户、五保户,持有残疾证的残疾人,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持有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女报销时提高5%,上述条件同时具备时只提高5%。使用中医、中药、中医适宜技术报销时再提高5%。(十五类重大疾病和特殊病种门诊费用报销除外)
  (十一)取消了农村学生儿童报销的有关规定:取消了“农村学生儿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偿标准,参照城镇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政策超出城镇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补偿的项目,再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进行补偿”的报销规定,因2015年,一小不能重复参合,故只能享受一种报销。
  (十二)取消了“四项费用”的限制性规定:2014年,补偿政策规定检查费、化验费、材料费和治疗费80%纳入核准费用,2015年,将四项费用扩大到100%列入核准费用,再按一定比例予以报销。
  (十三)将诊疗费、护理费纳入核准报销范围:2015年,诊疗费、护理费由不予报销调整为纳入核准报销费用。
  (十四)报销时需要提供的材料:门诊报销时应提供门诊收费专用收据和复方。住院报销时应提供诊断证明、收据、费用清单。在辖区外非营利性医院就诊的,还应提供转诊证明或急诊证明。按规定享受住院报销提高5%的、以及分娩患者需提供相关证明复印件。无责任人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门诊费用应提供受伤经过证明、门诊病历或手册原件及复印件,住院费用应提供受伤经过证明、住院病历复印件。